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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6 02:45:14 来源:我们的动态 字号:T|T

  上海法治报讯李某网购“三花茶”饮用,发现其间月季花归于中药材而非食物。李某以为出产“三花茶”的某药业公司的行为违规违法,遂向食物安全部分投诉,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药业公司承当“一赔十”的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定支撑李某的诉请。

  李某喜爱上购物网站“逛街”购物。最近办公室盛行喝花茶,李某深思着也去网上购买一些花茶来尝尝。

  2015年6月的一天,李某又在某购物网站上闲逛,发现一款由某药业有限公司出产的某品牌“三花茶”,产品介绍注明配料为牡丹花、月季花和玫瑰花,产品类型为代用茶,履行规范为 Q/AYHTOOOIS-2012,该茶的内部小包装袋上还载明:本茶精选上乘药食两用花草质料,选用科学的现代加工技能,经多名摄生专家制造而成,既坚持花草原有的生物活性,又具有原生态的质量。李某看过介绍后心动了,当即下单购买了50盒,合计花费1245元。

  李某收到“三花茶”后,刻不容缓拆开饮用,但据李某称,在饮用几天后,其产生了腹疼、腹泻等症状。置疑与该花茶有关,立刻上网查询。李某发现,月季花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属中药材,而依据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物质料办理的告诉》,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并未包括“月季花”。也就是说,月季花仅归于中药材,不能作为食物,“三花茶”中增加了只能作为药材的月季花,归于违规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为此,李某向该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食物安全部分投诉。

  2015年9月,当地商场监督办理局对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在承认相关现实后,对该药业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为李某无法与该公司就民事补偿部分达到共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当“一赔十”的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补偿其1245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除原告李某所称的“食用该花茶后腹泻、腹痛”无法查验外,原告陈说的其他现实均事实。法院据此以为,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能够向出产者或许经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该案中,月季花归于药品,且不是法令答应增加的“依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品应适用于有专门疾病的特定人群,该公司的“三花茶”中含有作为药品且不是药食同源的月季花,明显具有损害顾客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归于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因而,李某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终究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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