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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海尔、青啤、冰墩墩等
更新时间:2024-04-09 18:08:10 来源:菖蒲 字号:T|T

  4月20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全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202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供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思迈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海尔品牌无形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的持有、授权及维权事务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没有经过授权擅自改装原告产品的电脑板控制器、支付二维码,变更原告产品的用途,在改装产品上贴上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对外销售、运营。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经营活动虽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具有替代性关系,但是被告对原告商标权产品的改装、销售及宣传等行为会对原告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市场之间的竞争利益造成影响,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改装标有原告商标的产品、张贴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及二维码,并将上述改装产品营销售卖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破坏了商标权人、商品与商标之间的联系,有可能造成原告商标美誉度的贬损,造成对原告商标权的损害。被告在网站、淘宝店铺等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的人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考虑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改装产品数量较大,同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二审裁定准许原被告撤回上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纷纷进行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和转型升级。本案就是海尔集团从世界家电第一品牌向全球唯一物联网生态品牌转型过程中与别的市场经营主体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营者对他人的商标权产品做改装并在产品上添加自己运营的收款二维码、企业字号等标识再次销售,以及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宣传的行为,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破坏了商标权人、商品与商标之间的联系,即使商标权产品系合法购买也不属于商标权利用尽,会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和市场之间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商标权人在新经济形态发展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主体在新行业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鲁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青岛鲁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鲁邦公司)系第29412712号“红岛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鲁邦公司发现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慧联公司)、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华强路的楼盘突出使用“红岛湾”商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鲁邦公司系“红岛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是,鲁邦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服务)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红岛是国家行政区划的地名,红岛湾是青岛沿海的一个海湾,显然“红岛湾”是地理名称。慧联公司使用地名的目的是为使相关公众即商品房购买者惯常理解表示商品房的位置,应当属于正当使用地名。慧联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需要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该公司作为房地产研发企业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有其合理性。“红岛湾”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显然要高于作为鲁邦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即商品房购买者在选择慧联公司商品或服务时,不会因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标识而对慧联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鲁邦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故鲁邦公司认为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标识侵犯其商标权没有法律依据,鲁邦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保利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判决驳回鲁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鲁邦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服务)名称中使用该地名。地理区域的名称属于当地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如果被垄断使用,显然违反公共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显著性强的商标,不应当给予与显著性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本案是一起对地名商标“弱保护”的典型案例。红岛经济区作为青岛高新科技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发展重要的战略储备空间,本案认定使用“红岛湾”属于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红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红金川”系无锡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6月,李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将“红领巾2号”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到事先购买的标有“红金川”商标的包装罐内,冒充“红金川”品牌销售给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王某某等多家种植户通过果蔬专业合作社购买并使用李某生生产、销售的假冒“红金川”品牌种子,其中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89905元。经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李某生销售的种子和对照样品(红金川)判定为不同品种,“红金川”商标注册人无锡某种业有限公司出报告,确认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假冒产品。

  2021年11月29日,莱西市公安局以李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请批准逮捕,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侦查阶段,莱西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等关键证据。2022年2月13日,莱西市公安局以李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移送审核检查起诉。莱西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生的行为同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三个罪名,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量刑。根据前期走访情况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嫌疑犯主动认罪认罚,并与受损失种植户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涉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莱西市检察院分别向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3月12日,莱西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李某生提起公诉。同年5月16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假冒伪劣种子“小案件”折射出的是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大问题”,不仅事关农业生产安全,更是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类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通过提前介入,针对农产品物证易失、土地种植季节性更替快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在审查一行为涉多罪名案件时,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精准打击涉农刑事犯罪,为准确认定犯罪打下坚实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二)热情参加诉源治理,推动以“我管”促“都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目的是打破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壁垒,实现办案理念融合和工作职能整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摆问题原因,推动建立多部门、常态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构建知识产权检察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格局。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一体化办案,联合多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磋商,积极探讨防范对策,健全细化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商标注册人问需、问计、问策,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屡禁不止的情况,及时向企业提出深化品牌管理、拓展维权路径、加强宣传引导等建议,建立与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着力为公司发展护好航、服好务。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两药店“暖膝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暖膝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访企业、宣传专利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时,得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途径,遂以两个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2年10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因两个被请求人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为服务当事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两个被请求人所在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处理,两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时行动,立案、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一起进行,极大地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时间。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共同组成合议组,采取线上口审的方式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遂作出了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以任何别的形式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的行政裁决。

  该批案件系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创“服务型执法”模式以来,首批市、区两级联动,共同开展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权下放,市、区联合打击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管辖优势,实现行政裁决案件分级指导,使化解、处理专利纠纷的端口前移,从而更高效便捷地方便权利人维权。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将用心用情用力服务体现在行政裁决的全过程。为专利权人做“减法”,实施事前“体检式服务”,调研维权需求,告知行政裁决途径,减轻专利权人维权负担,使其进一次门办多个案,提供一套证据制止多起侵犯权利的行为,仅用了18个工作日便快速制止了群体侵权。为被控侵权企业做“加法”,实施事中“手术刀式”执法、事后“康复式”回访,改变“一裁了事”的执法方式,加强事后服务,指导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知识产权免责条款,帮助其查验所售专利商品的专利权法律状态,自觉避免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发生,让服务跑在风险前面,受到企业好评。

  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查处某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等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冰墩墩”作品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2022年2月18日,某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员工通过该公司主办抖音账号发布自己拍摄、制作的视频,该视频包含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在公司汽车展厅播放与展车互动的视频。当事人目的是宣传公司销售的汽车品牌,吸引顾客来店看车购车。青岛市某索道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和市南区某美术馆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拍摄视频的方式利用微信视频号向公众提供将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视频向公众传播,吸引游客购买游览票。

  2月底,执法人员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培训学校利用微信视频号传播绘制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美术作品的视频,浏览量达4569次。青岛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开展“进‘福利群’(微信群)送冰墩墩钥匙链”活动,向社会公众发放“冰墩墩”形象钥匙链102个。该公司发放的“冰墩墩”形象钥匙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权利人授权。两家企业开展活动的最大的目的在于通过展示“冰墩墩”作品形象,利用“冰墩墩”热度,吸引公众关注,以此招徕学生报名。

  上述案件当事人都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按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立案查处并办结,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冬奥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为严格保护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作品形象,青岛市文化综合执法局快速出击,连续查办多起企业侵犯“冰墩墩”美术作品著作权案。通过案件查办,使企业清楚了解利用“冰墩墩”等奥运形象蹭热度,宣传企业经营项目,是用于商业目的广告宣传行为,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冰墩墩”作品的行为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澄清了此类行为的侵权边界,提高了企业版权保护意识,体现了执法部门对重要奥林匹克元素的特殊保护。

  六、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种子经销处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

  2022年2月28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南村镇驻地的平度市某种子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对其销售的“桓丰102”玉米种子和“良硕88”玉米种子进行封样。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照“丹玉405号”进行了品种线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1、“桓丰102”判定为不同品种;2、“良硕88”60%比例是“丹玉405号”的检验结论。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认可该检验结果,放弃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共采购“良硕88”玉米种子200袋,每袋拟售价40元,尚未销售,涉案货值8000.00元。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度市某种子经销处作出:1、没收违法销售的种子200袋;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大力促进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我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本案通过DNA比对技术对涉案种子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根据调查以及DNA位点判断经营者经营的种子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执法部门依据《种子法》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通过此案,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者起到强有力的震慑,提升了种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了我市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了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维护了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我市的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青岛海关针对关区口岸特点,开展打击货运渠道侵权假冒机动车零配件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加强专项分析,梳理历年数据,对机动车零配件类开展精准靶向风险布控。黄岛海关执法人员根据风险防控中心布控指令,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即将出口至尼日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巴西等的滤芯、滤清器、制动鼓等存在重大侵犯知识产权嫌疑,随即迅速采取行动,对嫌疑货物逐箱逐件进行清点,第一时间查清了侵权嫌疑货物的数量、所使用的商标等案件事实,并迅速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通知权利人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做确认。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鉴定,连续查获28起汽车零配件商标侵权案件,截获侵权货物11.19万件,货值98.8万元,涉及潍柴、中国重汽、玉柴、北汽福田、康明斯等36家权利人。黄岛海关对涉案当事人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1起案件已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一)该案件是海关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度合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本案中,黄岛海关重拳出击将数万件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侵权假冒滤芯、滤清器、制动鼓等商品拦截在国门之下。这些出口侵权商品,绝大多数目的国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该出口侵权汽车零配件系列案的查办,维护了海内外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有力打击震慑了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彰显了中国海关贯彻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决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执行力。

  (二)该案件是实施“两法衔接”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保护的体现。侵权机动车零配件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近年来,青岛海关慢慢地增加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合作,深化“两法衔接”,建立了“情报共享、重案联办、行刑互补、合力打击”的合作机制,成功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本案中,黄岛海关与诸城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口岸及时、精准拦截的优势,利用公安机关“打源头、切网络、断链条”的深度打击特点,深化合作成效,一同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三)该系列案件是海关培塑重点行动企业的重要举措。潍柴、中国重汽等汽车零配件行业领军企业,通过近年来的“龙腾”行动慢慢的变成了海关培塑的重点行动企业。海关除了帮助上述企业在口岸打击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也为上述企业“量身定做”培塑方案。通过调研走访交流,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和困惑,以个案带动企业、以企业引导行业,将知识产权服务延伸到产业前沿,引导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形成海关打假新格局。

  2018年8月,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区域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1)申请人获得被申请人的许可在北京市海淀、丰台区域内作为被申请人的独家代理商发展加盟店,由被申请人授权“某某寿司”寿司专卖店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2)被申请人将带有“某某寿司”标示的寿司专卖店的文字、图形、标志及包装物的商标或版权授权申请人使用。(3)申请人每开一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均应与被申请人另外签订《合作协议》用于备案,申请人不得私自许可加盟店或直营店。(4)本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代理费560000.00元,本协议一经签订不管是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是其他理由,代理费都不予归还。(5)协议期限为三年,即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

  2018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盟代理费用560000.00元,《区域代理协议》的其他条款至协议期满为止均未履行。申请人根据2018年5月3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投资开设了海淀某某店,于2018年12月11号关闭该店面;双方签订《区域代理协议》同日所签订的两份《加盟合同》,被某法院判决解除。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销售人员电话联系,双方谈话内容涉及海淀某某店停业及单店退费事宜。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于2018年12月解除,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加盟代理费用合计560000.00元及利息。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仲裁被申请人返还代理费的70%。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但对于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协议》性质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区域代理协议为一般代理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应按代理合同纠纷做处理。本案仲裁庭认为,区域代理协议的性质不宜从名称认定,而应依协议内容作出判断。如果协议核心内容显示,双方属于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他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该企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关系,则应认定区域代理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

  本案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原则上应按一般代理合同纠纷予以处理。但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使用被申请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在这类代理协议下,同样存在出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会引起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订立合同,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的情形,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对本案有参考作用。本案的被申请人是一家经营连锁式餐饮品牌的公司,主要经营方式为特许经营。申请人是一个毫无商业经验,意图通过成熟的商业模式快速实现致富梦想的自然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尚未履行、本案项目是对自己最合适还未得到验证的情况下,出于投资冲动而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区域代理协议》并支付了560000.00元款项。鉴于协议没有履行,被申请人也未付出任何对价或遭受任何损失,如果560000.00元款项完全由被申请人享有,则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仲裁庭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冷静期”的规定,酌定被申请人返还70%,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九、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从事代理业务案

  2022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函件,内容涉及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灵山岛皱纹盘鲍”地理证明商标申请时提交的《胶南年鉴2009》史料造假。

  经查明,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了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与社区建设中心的“灵山岛皱纹盘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29、31类)申请业务。其业务主管在收集准备上述证明商标申请所需的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时,为通过商标申请审查,在史志中未找到“灵山岛皱纹盘鲍”历史记载的情况下,将《胶南年鉴2009》(黄河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标准书号ISBN978-7-5460-0060-2)第28页相关联的内容变造为虚假内容,并于2020年9月21日代理提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来了核实,并于2021年8月27日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史料造假的理由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虚假内容作为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业务主管人员作出了警告和罚款2万元、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以来办理的首起商标违规代理案件。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提升了代理机构遵纪守法意识,促进了企业守法经营和良性发展。

  一是优化商标代理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近年来,青岛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现象。按照国家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执法人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做好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有效衔接,通过服务型执法的有效举措,优化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助推经济发展。

  二是以案释法促普法,提升法宣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除了向当事人进行商标法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外,还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违法违规案例中的伪造、变造公文、签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为,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了解读,针对具体案件的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程序等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说明解读,释疑解惑,促进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和对自身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化解其与执法人员的对立与矛盾,进而能够理性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

  十、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

  2022年上半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5家单位侵犯“青岛啤酒”商标专用权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维权实践,权利人一般会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侵权人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为提高权利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帮助侵权单位解除诉讼顾虑,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跨前一步,引导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10月14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行政调解请求,经征得被请求人同意后,该局予以立案,并于10月2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合案行政调解,最终3家单位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0月27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获得了一方不履行,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保障,有效解决了纠纷,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在协议的履行方面,该局根据协议约定开展了回访监督,确保了协议约定赔偿内容的履行。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节约了维权方大量人力、资金和时间成本,节省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为青岛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借鉴,行政机关调解同类纠纷“无例可循”的局面实现了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