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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更新时间:2024-01-24 17:40:19 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字号:T|T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别的类型的批发商业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1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3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做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商业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1.1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10001的规定。

  5.1.2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1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2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5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3.2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2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1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6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5.5.7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9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1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5.6.3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6.1.1应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6.1.2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6.1.3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6.1.4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处理,不可以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6.1.5交易农产品应感观清洁,并堆放整齐。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6.2.1应建立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检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6.2.2应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2.4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a) 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b) 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应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c)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6.4.1应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6.4.2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按时进行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情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6.4.3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5.1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应进行警示通告。

  6.5.2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4-08-10发布,2004-1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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